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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5个案例入选服务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 发表时间: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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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省法院5个案例入选服务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司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地区涵盖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个省(区),我省法院依法审理的5起案件入选其中,集中展示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动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工作成效。

此次我省入选的典型案例中,有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使企业数亿资产得以及时盘活,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和当地粮油市场的稳定发展;有保护黑土地资源案,为我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黑土地的决心和力度,实现司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目的;有依法支持行政执法行为案件,实现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保障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案件,有效保护了企业的信赖利益,积极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有保护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粮食公司于1999年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公司作为该省从事粮食贸易、粮食期货业务的重点企业,是全国仅有的三家具有粮食进出口特许经营权资质的企业之一,也是全国仅有的四家可以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粮油企业之一,其恢复正常运营对于支持当地农业产业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某粮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但因某粮食公司出资人也进入了破产程序,该出资人管理人将是否同意将出资人持有的某粮食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事项提交出资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但未获通过,进而导致某粮食公司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某粮食公司重整陷入僵局。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粮食公司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某粮食公司重整陷入僵局。根据某粮食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出资人对某粮食公司100%的投资账面价值为零,经测算某粮食公司已实际资不抵债,可见出资人权益已经丧失。而且,本案中某粮食公司出资人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出资人已无法按照原公司治理形成公司意志,为出资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是出资人的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的债权人会议从最大限度争取利益的角度考虑虽未赞成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但是人民法院在充分衡量出资人实际权益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对各方利益的有益影响基础上认为,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能够最大化保护某粮食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维持某粮食公司运营价值。综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中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于2022年11月12日顺利执行完毕,某粮食公司迅速恢复生产运营。2022年11月22日,法院裁定确认某粮食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吉林省粮食进出口企业重整成功案例。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是吉林省传统支柱产业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在多方协力配合、有效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合理运用法院强制批准权,打破利益被调整的相关权利人之间的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通过重整,某粮食公司保留粮食进出口特许经营权资质,积极开展粮食进出口相关业务,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不仅使数亿资产得以盘活、职工得以妥善安置,还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障的价值统一,具有较好示范意义。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5月期间,王某甲、王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泥炭土,共形成采坑11处,总面积60325平方米,共非法开采泥炭48370立方米,价值2902200元。针对王某甲、王某乙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对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王某乙已足额交纳刑事罚金。鉴定机构对王某甲、王某乙盗采泥炭土造成的土壤生态损害恢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出具鉴定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王某乙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财产保全费。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案涉区域土壤结构破坏以及土壤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严重后果,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虽然王某甲、王某乙因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其二人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案涉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能够进行修复,王某甲、王某乙应在修复期限内共同完成土壤生态环境修复,如二人在修复期限内未修复或修复不合格,则应共同承担修复费用。王某甲、王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泥炭土价值2902200元,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故意破坏生态并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起诉请求判其二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一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如未能按期修复则应支付土壤生态修复费用;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财产保全费。该案判决后,王某甲、王某乙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等全部义务。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案涉土地已修复完毕,具备了基本耕种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民法典对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作出的时代回应。本案全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上作出示范,对落实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加强东北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泥炭土系珍贵的黑土资源,本案对盗采泥炭土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黑土地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牢固树立黑土地保护意识。本案判决生效后,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案涉地块具备了基本耕种条件,实现了司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目的,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微型企业,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糕点、方便食品生产。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该公司生产并销往多地的四款五批产品分别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问题。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及并案处理的基础上,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考虑到该公司实际情况,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处以法定最低限度的50000元罚款,对霉菌项目超标等违法行为按情节处以55000元罚款。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结果合理,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微型企业,在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该公司作为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结果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过硬的产品质量筑牢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本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款五批产品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与霉菌项目超标等多项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微型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霉菌项目超标等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限度处以罚款,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回应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了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保障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

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案

【基本案情】

某矿业有限公司系当地招商引资企业,公司成立后先后在工商、矿产、环保、林业、安全生产等部门取得相关合法手续。2004年12月3日,国家林业局同意建立吊水壶景区为国家森林公园。因该公司生产可能污染环境,与景区整体效果不协调,影响旅游活动,某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多次告知该公司停产停业。2021年11月3日,该公司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某区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因划定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关闭矿厂所遭受的损失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某区人民政府签收邮件后未予回复,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相关损失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关闭关停污染型企业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及地区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森林公园周边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秩序的基本要求,注重保护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信赖利益。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0日内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招商引资作为引入外部资金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被招商企业系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投资建设,其目的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在招商引资企业已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对投资人的投资利益给予应有的信赖利益保护。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性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贯彻依法行政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秩序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政府对企业的损失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张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沈阳某公司销售部经理,该公司与吉林某公司均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2017年12月28日,张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在北京市某网吧上网,登录天涯论坛发布“黑心企业吉林某公司制假贩假”的网帖,并在网帖中冒充吉林某公司员工,捏造并散布浙江某热电厂发生锅炉管道爆炸造成5死4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与吉林某公司提供的设备有关的虚伪事实。随后,张某雇佣“水军”在天涯社区、猫扑大杂烩等326个论坛转发该网帖。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既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良好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既对被侵害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又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翻新,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增大,必须依法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打击竞争对手,捏造并散布吉林某公司“制假贩假”的网帖,并雇佣“水军”在互联网广泛传播,损害了吉林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惩治各类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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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郭雍皓

通讯员 王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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